賣房除了有各種費用,也可能要繳稅。如果房屋在您擁有的每一年都只是您的主要住所,加拿大稅務局不對獲利課稅。如果是買房後不久就賣掉,或房屋出租過,就適用另外兩套規定:卑詩省的住宅轉售稅(BC Home Flipping Tax),以及聯邦的住宅房產轉售規定(residential property flipping rule)。這一章說明每一套規定怎麼運作,以及它們重疊的地方。
這一章屬於費用與稅務指南。賣家在完成日要付的費用,例如佣金、律師費和還清房貸,請看賣房指南的完成日那一章。這一章只說明稅。賣房要繳的稅取決於您自己的情況,所以在刊登出售之前,請把這裡的細節拿去問會計師或稅務律師。
賣家要付的費用,簡單說明
BCFSA 的賣房費用網頁列出這些費用。它們是:您同意付給房地產經紀公司的佣金、塗銷房貸的律師費、辦理過戶的律師或公證人費用、佣金和律師費的 GST、房貸的任何提前還款違約金,以及當年房產稅還沒繳時您應分攤的部分。這一章說明的稅,要在這些費用之外另外支付,而且是之後透過報稅繳納。
卑詩省的住宅轉售稅
省政府的住宅轉售稅網頁在 2026 年 6 月 8 日更新,說明這筆稅適用於出售卑詩省房產所得的獲利,預售屋合約也包括在內,條件是您持有它不到 730 天。它依照住宅房產(短期持有)獲利稅法(Residential Property (Short-Term Holding) Profit Tax Act)課徵,這項法律從 2025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省政府強調,這筆稅和聯邦的房產轉售規定分開,也和聯邦與卑詩省的所得稅分開。您要為它另外申報。2025 年之前買的房產,如果在 2025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出售,而且持有不到 730 天,仍然可能要繳這筆稅。
這筆稅適用於住宅房產:有住宅單位的房產、土地分區為住宅用途的房產,以及取得這些房產的權利,例如預售屋合約的轉讓。省政府說明,這裡的「人」包括個人、公司、合夥和信託,賣家可以住在卑詩省,也可以住在任何其他地方。
稅率、天數和申報
省政府把稅率定為:取得房產後 365 天內出售的,課應稅淨所得的 20%。之後的 365 天內,稅率逐步降低。到 730 天時,這筆稅就不再適用。省政府在同一個網頁提供逐步試算工具。
天數從您取得房產的那一天,算到您處分房產的那一天。省政府說明,取得房產的日子一般是您為房產付款的那一天,對大部分人來說就是完成日。處分房產的日子一般是您收到款項的那一天,對大部分人來說也是完成日。預售屋和從相關人士取得的過戶,用不同的方式計算。
如果您要繳這筆稅,必須在出售後 90 天內提交住宅轉售稅申報表。如果您的免稅要申報後才適用,也必須申報。如果您持有房產超過 729 天,或您的免稅不必申報就適用,就不必申報。我們刊物裡的卑詩省住宅轉售稅文章,提供計算範例。
住宅轉售稅的扣除額和免稅
省政府允許從應稅所得中扣除最多 $20,000 的主要住所扣除額。如果您在出售前連續擁有這間房產至少 365 天,並在擁有期間把房產上的一個住宅單位當作主要住所居住,就符合資格。轉讓預售屋合約時,這項扣除額不適用。
省政府的免稅網頁在 2026 年 5 月 7 日更新,把免稅分成兩組。有些免稅只在您申報之後才適用:人生事件免稅、建商和翻新工程的免稅,以及相關人士之間買賣的免稅。其他免稅不必申報就適用,例如位在列名第一民族(First Nations)土地上的房產、某些免稅的機構,以及在持有期間一直只用於商業用途的房產。
贈與本身不會自動免稅。省政府說明,從相關人士那裡得到的贈與,視為在相關人士最初取得它的那一天取得,所以兩段持有期間要加在一起計算。受贈房產的成本定為 $0。
聯邦的住宅房產轉售規定
加拿大稅務局的主要住所網頁說明聯邦規定。出售您連續擁有或持有不到 365 天的加拿大住宅單位,包括出租房產,或出售取得住宅單位的權利,所得的任何獲利都視為營業所得。這筆獲利不能使用主要住所免稅。這類房產的虧損視為零。
如果出售是因為稅務局列出的人生事件之一,或預期會發生其中一項事件,聯邦規定就不適用。這些事件包括所有人或相關人士過世、相關人士加入家庭、分居至少 90 天後關係破裂、人身安全受到威脅、重病或身心障礙、為了工作或上學的合格搬遷,讓新家離工作地點或學校至少近 40 公里、非自願失業、無力償債,以及房產被毀或被徵收。
兩套轉售規定可能適用於同一筆出售。一間在 300 天後出售、沒有發生任何人生事件的房屋,可能同時適用聯邦規定和卑詩省的稅。每一套都有自己的免稅和自己的申報。在接受一間短期持有房屋的出價之前,請稅務專業人士兩套都審查一遍。
主要住所免稅
稅務局說明,如果一間房產在您擁有的每一年都只是您的主要住所,出售時的獲利就不必繳稅。主要住所可以是獨棟房屋、公寓、雙併住宅裡的一個單位,以及其他幾種住宅單位。在您指定的每一年中,您、您的配偶或事實婚伴侶,或您的子女,必須在某段時間住在那裡。
從 1982 年起,每個家庭每一年只能指定一間房屋。計入的土地通常以半公頃為限。稅務局也說明一項規定:在您賣掉一間、買進另一間的那一年,只要您在購屋那一年是加拿大居民,就可以把兩間房屋都當作符合資格。
您必須申報這筆出售。從 2016 稅務年度起,稅務局只在您於報稅表上申報這筆出售和指定時,才允許這項免稅,申報時使用附表 3(Schedule 3)和 T2091(IND) 表。稅務局在某些情況下接受逾期指定,但可能要付罰款。
房屋全部或部分出租過時
出租會改變計算方式。稅務局說明,如果您用房屋的一部分賺取收入,要用樓地板面積或房間數,把售價和成本分成您自住的部分和用來賺取收入的部分。只有收入部分的獲利要申報為資本利得。如果收入用途只是房屋的附帶性質、您沒有改變結構,而且沒有申請資本成本扣除(capital cost allowance),整間房產可以保留主要住所的身分。
如果您搬走並把整間房屋出租,改變用途會被視為在那一天按照公平市場價值出售。稅務局允許您依照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45(2) 款選擇不適用這項視同出售。選擇有效期間,只要您沒有指定其他房屋,而且仍然是加拿大居民,就可以把這間房屋指定為主要住所最多四年。如果僱主調動工作地點並符合稅務局的條件,這個上限可以延長。
反過來的情況也有規定。如果您搬進一間以前出租的房屋,而且 1984 年之後沒有申請過資本成本扣除,可能可以依照第 45(3) 款選擇延到出售時才申報獲利。出租過的房屋,也可能牽涉投機與空置稅那一章說明的問題。
從買房那一天起就保存紀錄:價格、交屋相關費用、重大改善工程的費用、您住在房屋裡的日期,以及出租的日期。定金與費用分攤那一章說明費用分攤明細表,它是能證明您購屋成本的紀錄之一。預售屋合約轉讓也牽涉 GST 的問題,在新房銷售稅那一章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