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區是市政府附加在一塊土地上的一套規定。在高貴林,每一塊地都屬於一個分區,寫在第 3000 號分區法規(Zoning Bylaw No. 3000, 1996)裡。分區規定允許哪些用途、可以蓋幾戶、多少樓地板面積、建築物能蓋住多少地塊、離地界線多遠,以及可以蓋多高。
土地與分區指南的這一章,說明如何查出一個地址的分區,再逐一閱讀常見住宅分區的規定。所有數字都來自市政府刊登的法規,查閱日期是 2026 年 9 月 30 日。市政府的分區法規頁面說明,它的整合版本只供參考,更新日期是 2026 年 7 月 27 日,所以任何重要的數字,請向開發規劃部門(Development Planning)確認。
查出一個地址的分區
高貴林的地圖工具叫做 QtheMap。市政府的地圖頁面說明,它是一張可以開關各個圖層的互動地圖。分區法規頁面說,QtheMap 可以查詢一筆房產的分區、開發許可區、土地分割動態、房產資訊和指定的土地用途。
請找兩個不同的標示。分區,例如 R-1,來自分區法規,訂定現在蓋房子的規定。土地用途分類來自社區發展總綱(Official Community Plan,OCP),描述市政府預期這個地區將來變成什麼。市政府的變更分區頁面寫明,任何變更分區都必須符合社區發展總綱。變更分區與開發許可這一章,說明兩者之間的關係。
記下分區、土地用途分類、任何開發許可區,以及您查閱的日期。如果分區是 R-1 至 R-4 之一,這塊地就屬於小規模住宅這一章所說明的小規模住宅架構。如果是舊的分區,例如 RS-1 或 RT-1,請看下面舊有分區的段落。
法規使用的用語
法規在第 1 和第 2 部分(Parts 1 and 2)定義它的用語。在住宅地塊上,主要用到的是下面幾個定義。
容積率是樓地板面積除以地塊面積。建蔽率是建築物和構造物蓋住的面積,從外牆或支撐柱開始量,佔地塊面積的百分比。高度是從建築平均地面高程,到平屋頂女兒牆頂端,或斜屋頂最高點的垂直距離。
小規模住宅(small-scale residential)是一種住宅用途,指一塊地上以連棟、獨立或雙併形式蓋的一戶或多戶房屋。它可以包括獨棟房屋、附屬住宅單位、雙併住宅、三併住宅、四併住宅或多併住宅。附屬住宅單位是和主要住宅一起存在、沒有從主要住宅分割出去的單位。法規在套用分區的戶數上限時,把它算成一個住宅單位,並列出附屬套房、後巷屋和花園小屋(garden cottage)作為例子。這幾種類型有自己的一章:後巷屋與附屬套房。
四個小規模分區並列比較
分區法規第 10 部分(Part 10 of the Zoning Bylaw)收錄 2025 年 6 月設立的四個分區。下表列出 2026 年 9 月 30 日法規裡的主要規定。
| 規定 | R-1 小規模住宅區 | R-2 緊湊型小規模住宅區 | R-3 過渡型小規模住宅區 | R-4 高密度小規模住宅區 |
|---|---|---|---|---|
| 一塊地上的戶數 | 最多 4 戶 | 最多 4 戶,280 平方公尺以下的地塊 3 戶 | 2 個主要單位加 2 個附屬單位,280 平方公尺以下的地塊 3 戶 | 至少 3 戶 |
| 地塊面積規定 | 650 平方公尺,寬 18.5 公尺 | 465 平方公尺,寬 12.5 公尺 | 650 平方公尺,寬 18.5 公尺 | 930 平方公尺以下不得作小規模住宅用途 |
| 容積率 | 1 或 2 戶 0.65,3 或 4 戶 0.75 | 0.75 | 0.5 | 0.85 |
| 建蔽率 | 50% | 50% | 45% | 50% |
| 主要建築物 | 一棟或多棟 | 不超過兩棟 | 一棟 | 超過一棟 |
| 主要建築物高度 | 3 層及 11.0 公尺 | 3 層及 11.0 公尺 | 3 層及 11.0 公尺 | 9.5 公尺,斜屋頂 11.0 公尺 |
這些分區也為停車另外提供樓地板面積。在 R-1、R-2 和 R-3,為了地面以上的隱蔽式停車,以及地下停車以外的停車構造物,只有一戶的地塊,樓地板面積最多可以增加 40 平方公尺,兩戶以上的地塊最多增加 46 平方公尺。
各分區的目的說明,解釋了每個分區的用途。R-2 用於面積緊湊的地塊。R-3 用於市政府預期地塊日後會被合併、並變更為更高密度的地方。R-4 用於大面積地塊上的地面出入型住宅。
蓋房子的地塊面積,和分割土地的地塊面積
每個分區的地塊面積規定,容易被誤讀。高貴林的小規模住宅建築資訊頁面說明,在現有地塊上蓋房子,最低地塊面積是 280 平方公尺,沒有最低寬度。頁面也說,要為小規模住宅分割地塊,屋主應該查看分區法規裡的地塊面積要求。
法規第 6 部分(Part 6)確認了這些分區最低標準的運作方式。第 602 條規定,分割後產生的地塊,最低面積就是分區裡指定的面積。第 603 條對地塊寬度做同樣的規定。對一次土地分割中的最後一塊地,核准官(Approving Officer)可以把寬度降低最多 10%。土地分割這一章說明這個程序。
退縮距離和建築物間距
退縮距離是建築物和地界線之間的最短距離。對 R-1 的主要建築物,法規訂定:距前地界線 5.5 公尺,距沒有後巷的後地界線 6.0 公尺,距沿後巷的後地界線 1.2 公尺,距內側地界線 1.2 公尺,距外側地界線 3.0 公尺。R-2 的前方是 4.0 公尺,其他數字相同。R-4 訂定前方 4.5 公尺、後方 6.0 公尺、內側 1.2 公尺、外側 3.0 公尺。
在 R-1,高度不超過 3.7 公尺的主要建築物,沒有後巷時的後方退縮距離降為 1.2 公尺;如果屋頂至少 80% 的坡度在 4:12 以上,高度上限是 4.6 公尺。退縮距離也可能因為法規的其他條文而改變,包括關於溪流的第 523 條。
有超過一棟主要建築物時,就要符合間距規定。在 R-1 和 R-2,前後排列的建築物至少要相距 6.0 公尺;如果相對的牆面兩棟都是三層,就要相距 9.0 公尺。左右並排的建築物要相距 2.4 公尺。附屬建築物和獨立的停車構造物,要和主要建築物相距 3.0 公尺。獨立的附屬建築物不能位於前院。
停車、戶外空間和儲藏室
法規第 7 部分(Part 7)依照單位面積,訂定小規模住宅的停車位。小於 79 平方公尺的住宅需要一個停車位。79 至 158 平方公尺的住宅需要 1.5 個。超過 158 平方公尺的住宅需要兩個,而且全部可以是縱列停車。0.5 以上的小數進位。在沒有後巷出入的地塊上,前院停車只限於給附屬單位使用的一個無遮蔽車位,或縱列停車。
R-1 要求每一戶都能使用至少 20 平方公尺的私人或共用戶外空間。每一戶在主樓層也需要一間沒有窗戶的室內儲藏室,高度一層,至少有一面牆長 1.8 公尺。R-4 規定每一戶 37 平方公尺的戶外空間。這些規定會佔用建築佔地的面積,所以從一開始就要放進配置裡。
舊有分區和 RS-2
高貴林有些地塊,位於四個小規模分區以外的分區。法規第 22 部分(Part 22)收錄舊有分區(legacy zones)。它說明,這些分區適用於 2025 年 6 月 30 日屬於 RS-1、RS-3、RS-4、RT-1 和 RT-3 的土地,以及 2026 年 6 月 30 日屬於 RM-3 至 RM-6 的土地,直到這些土地變更分區為止。它也寫明,舊有分區不打算用於新的變更分區。RS-1 分區的目的,是最低地塊面積 650 平方公尺的單戶地塊。
在舊有分區,附屬套房只能設在主要建築物內,每棟房屋只能一間,而且不能依土地產權法(Land Title Act)或分層產權法(Strata Property Act)分割出去。第 7 部分對舊有分區的停車規定,和小規模分區不同:每戶主要住宅兩個停車位,每個附屬單位一個。
第 10 部分裡的 RS-2 鄉村住宅區(Rural Residential),用於在大面積地塊上蓋一戶主要住宅,並允許有限的農業用途。獨棟住宅需要 4,050 平方公尺,並允許一個附屬住宅單位。
用分區規定檢查一塊地
知道分區之後,從土地測量取得地塊的面積、寬度、深度,以及有沒有後巷。算出容積率允許的樓地板面積,再檢查建蔽率、退縮距離、間距、停車和戶外空間,是否還留下足夠的地面放得下這些樓地板面積。設計師或建築師會用地形測量圖正確地完成這項工作;在有坡度的地塊上,層數和地下室的規定常常決定了結果。
我們刊物裡在一塊高貴林地塊上蓋四戶房屋的文章,用一塊範例地塊試算了 R-1 的數字。分區沒有顯示的實際和法律限制,例如坡度、地役權和樹木,寫在可建地塊這一章。
分區說明的是法規允許什麼。每一件申請由市政府職員審查,設計師、測量師和市政府開發規劃部門的職員,可以確認這些規定如何適用於一個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