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屋主想保留自己住的房屋,同時在地塊上加蓋一戶。常見的做法有三種:在房屋裡設一間附屬套房、在獨立車庫上方蓋一棟後巷屋,或在院子裡蓋一棟花園小屋(garden cottage)。高貴林和高貴林港在多數住宅地塊上都允許這幾種做法,兩市各自訂定面積、位置和停車的規定。
土地與分區指南的這一章,從兩市自己的法規和頁面整理這些規定,查閱日期是 2026 年 9 月 30 日。它說明每一種單位是什麼、如何算進每塊地的戶數上限、可以蓋在哪裡,以及會牽涉的許可和停車。這些單位所屬的完整小規模住宅架構,請先看小規模住宅這一章。
三種單位類型,以及法規如何定義
高貴林的小規模住宅頁面把附屬套房、後巷屋(carriage house 或 laneway home)和花園小屋,列為省政府要求市政府開放的住宅類型。確切的定義寫在分區法規裡。
第 22 部分的定義(Part 22 definitions)說明了每一種類型。附屬套房是位於只有一個主要住宅單位的住宅建築內的附屬住宅單位。後巷屋是主要位於獨立停車構造物上方的附屬住宅單位。它在大小、比例和量體上都必須比主要建築物小,需要一個直接從室外進出的獨立入口,所有樓地板面積都必須在完成地面或以上。花園小屋是一棟單層建築裡的附屬住宅單位,和主要建築物分開,也比主要建築物小。
第 1 和第 2 部分(Parts 1 and 2)的一般定義,把這些串在一起。附屬住宅單位是附屬於地塊上主要住宅、沒有依土地產權法(Land Title Act)或分層產權法(Strata Property Act)從主要住宅分割出去的單位。法規在低密度分區套用戶數上限時,把它算成一個住宅單位;它可以是附屬套房、後巷屋或花園小屋。
後巷屋定義裡「在完成地面或以上」這幾個字,在有坡度的地塊上會產生影響。如果後巷屋的居住空間挖進坡地裡,就不符合定義。第 5 部分(Part 5)第 522 條,為每一戶住宅加上樓地板面積的規定:一個住宅單位的總樓地板面積必須大於 29 平方公尺。
這些單位怎麼計算,誰可以擁有
高貴林的小規模住宅建築資訊頁面說明,在 R-1、R-2 和 R-3 分區,只要房產上的單位總數,也就是主要單位加附屬單位,是四戶以下,就允許附屬住宅單位。頁面補充,日後可能改成超過四戶的設計,市政府不會接受。R-3 的寫法是兩個主要單位加兩個附屬單位,所以在雙併住宅的兩邊各設一間附屬套房,是在那裡達到四戶的一種方式。
市政府對小規模住宅的答覆寫明,在高貴林,附屬套房和附屬住宅單位不能辦理分層產權,也不能分割。雙併、三併或四併住宅裡的主要單位,可以辦理分層產權並出售。這決定了後院單位能怎麼使用:地塊的屋主可以自己住或出租,它和主要住宅留在同一份產權上。新房屋的產權形式這一章,詳細說明各種所有權形式。
小規模分區的高度和位置
分區法規第 10 部分(Part 10 of the Zoning Bylaw)訂定附屬建築物的高度。在 R-1、R-2 和 R-3,附屬建築物或構造物從完成地面量起不得超過 3.7 公尺;如果屋頂表面至少 80% 的坡度在 4:12 以上,上限是 4.6 公尺。
法規對主要建築物的定義,補充了一點,會改變部分後院單位的處理方式。在小規模住宅用途中,一棟只有附屬住宅單位、沒有主要單位的建築物,本身就是主要建築物,因為在這些分區,附屬住宅單位是主要用途。在畫詳細設計之前,請問開發規劃部門(Development Planning),哪些高度和退縮距離規定適用於您的設計。
在 R-1,離主要建築物 1.6 公尺以上的獨立附屬建築物,退縮距離是:距前地界線 5.5 公尺,距後地界線 1.2 公尺(不論有沒有後巷),距內側地界線 1.2 公尺,距外側地界線 3.0 公尺。獨立附屬建築物不得位於前院。附屬建築物和獨立停車構造物,必須和主要建築物保持 3.0 公尺的距離。R-1 的獨立停車構造物,牆長以 10.3 公尺、車位以三個為上限,面向街道的車庫門合計寬度以 6.0 公尺為上限。
| R-1 的規定 | 2026 年 9 月 30 日法規裡的數字 |
|---|---|
| 附屬建築物高度 | 3.7 公尺;屋頂 80% 的坡度在 4:12 以上時為 4.6 公尺 |
| 與主要建築物的間距 | 3.0 公尺 |
| 前地界線 | 5.5 公尺,並且一律不得位於前院 |
| 後地界線(獨立且離房屋 1.6 公尺以上) | 1.2 公尺 |
| 內側地界線 | 1.2 公尺 |
| 外側地界線 | 3.0 公尺 |
| 獨立停車構造物 | 牆長最多 10.3 公尺,車位不超過 3 個 |
後巷出入和停車
法規第 7 部分(Part 7)依照每個單位的面積,訂定小規模住宅的停車位。小於 79 平方公尺的單位需要一個停車位,79 至 158 平方公尺的單位需要 1.5 個,超過 158 平方公尺的單位需要兩個。在 A-3、RS-2 和舊有分區,規定是每個主要住宅單位兩個停車位,每個附屬住宅單位一個。
有沒有後巷,會改變配置。在 R-1 和 R-2,前院、出入車道和外側退縮範圍內都不允許停車,沒有後巷出入的地塊有兩個例外:附屬住宅單位的一個無遮蔽停車位可以設在前院,縱列停車可以設在車道或前院。市政府的分區法規頁面列出附表 R(Schedule R),它為社區連棟住宅(Neighbourhood Attached Residential)的街道和後巷分類;高貴林的建築頁面說,市政府的標準圖說,是給依附表 R 現在或將來有後巷出入的地塊使用的。
後巷屋依照定義蓋在停車構造物上方,所以自帶停車位。花園小屋沒有,所以它需要的停車位,必須放在地塊的其他地方。
舊有分區房屋裡的附屬套房
高貴林有些房屋仍然位於 RS-1 這類舊有分區。第 22 部分訂定了那裡的附屬套房規定。一棟單戶住宅只允許一間附屬套房。它必須在主要建築物內,不能設在獨立的附屬建築物裡。它不能依土地產權法或分層產權法分割出去。它額外的停車位必須在地塊上,長度至少 5.0 公尺。如果房屋使用基地內的汙水處理系統,屋主需要發照機關的書面確認,證明這個系統可以負擔這間套房。
在高貴林加蓋單位的許可
高貴林的開發許可頁面把高密度住宅開發,例如後院套房、雙併、三併和四併住宅,列為開發許可區的項目之一。頁面說,單戶住宅不需要外觀與風格許可。請問開發規劃部門,您的提案是否需要。
市政府的加蓋單位指南說明,需要建築許可,工程才能符合卑詩省建築規範(BC Building Code)。指南提醒,建築規範對建築物之間的間距有自己的規定,可能比分區的數字更大,另外還有結構和通風的規定。指南也請屋主事先規劃垃圾桶、車道寬度、戶外休憩空間、停車、公共事業管線的連接和分開裝表,以及郵件收發。它建議在開始設計之前,先和市政府開一次諮詢會議。
高貴林港的規定
高貴林港的附屬住宅單位頁面說明的是位於地塊後方的獨立單位,它也稱為後院小屋(coach house)、後巷屋或獨立花園套房。地塊必須位於 RS1 至 RS4 分區,地塊上不能有雙併或三併住宅。這個單位最大 90 平方公尺,可以蓋在地面,或蓋在車庫或車棚上方。它可以出租,裡面不能再設附屬套房,也不能辦理分層產權分割。
那裡的後院小屋可以蓋兩層,屋頂坡度 9:12 以上時,到屋脊最高 8.5 公尺,坡度較低時 7.5 公尺。它需要 15 平方公尺的私人戶外空間,以及一個不必移動其他車輛就能進出的停車位。它必須裝設灑水系統,並符合卑詩省建築規範。頁面訂定了消防通道條件:從單位到街道有一條至少 1 公尺寬的鋪面通道,到消防車能到達的道路或後巷的路線不超過 45 公尺,到消防栓不超過 90 公尺。
高貴林港的附屬套房頁面說,附屬套房只允許設在 RS-1 至 RS-4 分區,並且需要建築許可。它請屋主在設計之前,先查看產權上有沒有地役權、通行權和限制性契約。
規劃後院單位之前
從分區和地塊測量開始,再拿高度、3.0 公尺的間距、退縮距離和停車,和您擁有的空間對照。在沒有後巷的地塊上,先畫停車位。在有坡度的地塊上,確認後巷屋的樓地板可以位於完成地面或以上。不論哪一種地塊,都要查看產權上有沒有限制加蓋房屋的限制性契約,房產檢查指南說明了這一點。
我們刊物裡關於高貴林後巷屋和花園小屋的文章,比較了這兩種類型,以及市政府在收費上如何分類它們。收費本身寫在開發收費這一章。每一件申請由市政府規劃職員決定,所以在確定設計之前,請先向他們確認一個地址適用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