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貴林或高貴林港的一間獨棟房屋,可能有房客住在套房裡,或租下整間房屋。當您買下一間有房客的房屋,您是連同這份租約一起買下。住宅租賃法(Residential Tenancy Act)訂出終止租約的規定,而這些規定決定您什麼時候可以搬進去。
這一章屬於房產檢查指南。我們刊物裡關於在卑詩省購買有房客的房屋的文章,用較短的篇幅說明通知的時間表。如果房客住在套房裡,也請閱讀附屬套房那一章,因為套房的許可狀態和租約是兩個分開的問題。
關於租約的三種證據
您能觀察到的:有人住在房屋的一部分、這個空間的格局,以及房客是否願意配合看屋。您看不到租約的條款。
文件能證明的:書面租約顯示房租、開始日期、屬於定期租約還是按月租約,以及包含哪些項目。押金和寵物押金的紀錄,顯示房東保管了什麼。如果已經送達終止租約通知,通知會顯示它的日期和理由。
需要專業人士處理的:買賣合約(Contract of Purchase and Sale)應該怎麼處理租約、通知、押金和交屋日。這要交給您的律師或公證人。住宅租賃處(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可以說明租約的規定,並裁決爭議。
出售後租約繼續有效
省政府關於出售出租房產的頁面,對這一點說得清楚。房東打算出售時,租約繼續有效。房產出售後,買家成為新的房東,租約依照相同的條款繼續。買家和房客不需要簽新的租約,但如果雙方都同意,也可以簽。如果買家和賣家都沒有送達正式的終止租約通知,租約就依照原來的協議繼續。
產權法也指向同一個方向。土地產權法(Land Title Act)第 23 條列出登記所有人產權的例外。其中一項是租期 3 年以下、而且有人依此實際居住的租約或租約協議。請問您的律師,這項例外怎麼適用於您要買的房屋裡的租約。
所以,第一份要索取的文件就是租約本身。請讀清楚房租、租期、任何定期租約的結束日,以及公共事業費由誰付。
為了您自己使用而終止租約
住宅租賃法第 49 條列出房東可以為了自己使用房產而終止租約的理由。其中兩項和買家有關。
第一項是賣家應買家要求發出的通知。根據第 49 (5) 條,如果房東已經出於善意簽訂出售這個出租單位的協議,買賣所依賴的所有條件都已達成,而且買家以書面要求房東發出通知,房東就可以終止租約。買家必須是本人或近親出於善意打算住進這個單位的個人。家族公司在類似的條件下也可以符合資格。第 49 (7) 條規定,通知上必須寫明買家的姓名和地址。
第二項是買家在完成交易後自己發出的通知。省政府的頁面說明,買家取得房屋、成為新的房東之後,可以送達因房東自用的三個月通知。
這部法律把近親定義為一個人的父母、配偶或子女,或這個人配偶的父母或子女。省政府補充說明,兄弟姊妹不算在內。
通知期和表格
第 49 (2) 條訂出通知最早的生效日。它允許以規則訂出一段期間。截至 2026 年 9 月 22 日彙編的住宅租賃規則(Residential Tenancy Regulation),對因房東、家族公司或買方自用而發出的通知,訂出房客收到通知之日後 3 個月。
第 49 (2) 條也規定,生效日必須是每個月房租到期日的前一天;如果是定期租約,不能早於租期結束日。這兩項規定,都可能讓您的入住日比單純算三個月更晚。
表格也有規定。省政府說明,房東必須透過住宅租賃處的網站,產生因買方自用的三個月終止租約通知(Three Month Notice to End Tenancy for Purchaser's Use,RTB-32P 表),或因房東自用的通知(RTB-32L 表)。它說明任何其他形式的通知,在法律上都無法執行。它也說明,送達通知不能當成買賣的條件。
收到通知後房客的權利
房客可以對通知提出爭議。這部法律的第 49 (8) 條允許以規則訂出爭議期,而規則把它訂為房客收到通知後 21 天。如果房客沒有及時申請,第 49 (9) 條規定,推定房客接受租約在生效日結束,並必須在那天之前搬走。
收到通知的房客也可以提早搬走。第 50 條讓房客以至少 10 天前的書面通知提早終止租約,房租只付到那一天。
法律要求的補償
第 51 (1) 條規定,收到第 49 條通知的房客,有權在生效日當天或之前,得到相當於一個月房租的金額。房客也可以改為從最後一個月的房租中扣下這筆錢。省政府的頁面補充說明,即使房客提前通知搬走,仍然要付這筆補償。
第 51 (2) 條另外規定,如果寫明的用途沒有實現,要付一筆更大的金額。房東,或要求發出通知的買家,必須付給房客相當於 12 個月房租的金額,除非能證明兩件事。第一,寫明的用途在生效日後的合理期間內已經實現。第二,這個單位依這個用途使用了至少 12 個月。這部法律允許以規則訂出至少 6 個月的較短期間,所以請問您的律師,在您發出通知的日期適用哪一個期間。如果情有可原的狀況使用途無法實現,住宅租賃處處長可以免除這筆付款。省政府的收到驅逐通知頁面重申,如果單位沒有依寫明的用途使用,房東可能要付 12 個月的房租。
對買家來說,這代表買方自用通知是一項承諾。如果您的計畫可能改變,請在要求賣家送達通知之前,先和律師討論。
| 步驟 | 規定 | 來源 |
|---|---|---|
| 買賣條件已達成 | 發出買方自用通知前必須達成 | 住宅租賃法第 49 (5) 條 |
| 買家的書面要求 | 必須由買家提出 | 住宅租賃法第 49 (5) 條 |
| 通知期 | 3 個月,結束在房租到期日的前一天 | 規則和第 49 (2) 條 |
| 爭議期 | 房客收到通知後 21 天 | 住宅租賃規則 |
| 補償 | 一個月的房租 | 住宅租賃法第 51 (1) 條 |
| 用途沒有實現 | 12 個月的房租,除非獲得免除 | 住宅租賃法第 51 (2) 條 |
押金和積欠的款項
省政府的頁面說明,房客搬走時擁有房產的人,負責退還房客的押金或寵物押金。這可能讓買家要負責,即使這筆錢原本由賣家保管。它建議買家和賣家在買賣合約或交屋結算中處理押金的移轉,並用同樣的方式處理房客積欠賣家的任何款項。
關於空屋交屋,不要預設的事
不要預設房屋在完成日會是空的。合約可以寫明交屋日,但房客必須搬走的時間由租約法律決定。請依照上面的規定排出您的時間表:所有條件達成的日期、房客收到通知的日期、三個月、下一個房租到期日,以及任何定期租約的結束日。然後把可能的爭議也算進去。
這是一個假設的例子。一位按月租約的房客每個月 1 日付房租,在 3 月 10 日收到一份有效的買方自用通知。3 月 10 日後三個月是 6 月 10 日。生效日也必須是房租到期日的前一天,所以最早的結束日變成 6 月 30 日。如果房客在 21 天內申請爭議解決,結果由住宅租賃處決定,您的計畫要等這個決定。
請告訴保險公司這間房屋有房客。加拿大金融消費者管理局(FCAC)的房屋保險頁面說明,如果您出租房屋的一部分,必須告知您的保險公司。請您的律師或公證人把租約條款寫進合約,並把主要指南的清單放在手邊,讓通知的時間表和您的其他期限,例如驗屋,放在一起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