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買賣合約(Contract of Purchase and Sale)無法走到完成。交易破局的情況包括:某項附帶條件沒有在期限前撤銷;買家在附帶條件撤銷後拒絕完成交易;賣家在完成日沒有交付無負擔的產權;或在合約被接受到完成日之間,有一方變得無法履行。這時定金就成為雙方最先爭執的項目,超過定金的損害賠償則是第二個。出價與合約主要指南說明整個過程。這一章說明不動產服務法(Real Estate Services Act)、法律與衡平法(Law and Equity Act)和財產法(Property Law Act)各自對交易破局的規定、雙方解除協議如何讓大部分爭議不必上法院就結束,以及無法達成解除協議時,卑詩省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British Columbia)會決定什麼。
交易破局會給雙方帶來壓力。原本打算搬進去的買家失去了這個家。原本打算出售的賣家失去了這筆買賣,可能還要同時負擔兩筆房貸。房地產經紀人會仔細關注這份檔案,主管經紀人記錄每一個步驟,律師則為可能上法院做準備。大部分案件會在違約後幾天內簽好解除協議,因為上法院會讓雙方都付出費用,也拖延時間。
違約:誰違約,什麼時候違約
合約已經生效,而買家沒有履行,買家就是違約。常見的違約情況有:在完成日拒絕完成交易、沒有付清價款餘額,以及在附帶條件撤銷後拒絕繼續。賣家仍然可以依照財產法和普通法的合約規則要求履行,或把合約視為買家毀約,提告請求損害賠償。
賣家拒絕交付無負擔的產權、沒有撤除自己同意撤除的產權負擔,或在完成日拒絕完成交易,賣家就是違約。買家仍然可以向最高法院請求強制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要求賣家履行,或把合約視為賣家毀約,提告請求損害賠償。違約的一方是賣家時,買家的定金會全部退還。
雙方的房地產經紀人各自就立場提供建議。依照不動產服務守則(Real Estate Services Rules,B.C. Reg. 209/2021),必須通知主管經紀人;守則要求房地產經紀人在定金面臨風險,或交易可能失敗時,向上呈報。一旦出現訴訟的可能,雙方為完成交易所聘請的律師或公證人就會介入。
交易破局時定金的處理流程
定金依照不動產服務法第 28 條存放在經紀公司的信託帳戶,這一條把經紀公司視為中立保管人。定金與信託帳戶那一章詳細說明信託規定。交易破局時,沒有另一方的書面同意、法院命令,或合約裡適用的指示,經紀公司不能把錢交給其中一方。
買賣合約有時會有一項條款,指示在特定情況下如何處理定金。例如:「如果買方沒有在期限前撤銷附帶條件,定金退還給買方」。如果這項條款適用,經紀公司依照合約本身的指示釋出這筆錢。如果不適用,經紀公司就等待雙方解除協議或法院命令。
雙方解除協議是最快、費用最低的方法。雙方協商定金歸誰,通常各自由律師代表,再簽一份簡短的書面解除協議。協議寫明是哪一份合約、說明雙方互相解除責任,並指示經紀公司如何支付定金。之後經紀公司釋出這筆錢,結束這份檔案。
第 33 條的最高法院互爭權利訴訟
如果無法達成雙方解除協議,經紀公司使用 2026 年 10 月 5 日查閱的不動產服務法第 33 條。這一條規定,如果經過一段合理的時間,經紀公司認為有人對信託帳戶裡的錢互相主張權利,經紀公司可以向最高法院申請命令,把錢交給法院。法院保管這筆錢,並決定它屬於誰。
互爭權利訴訟(interpleader)申請分成三個部分。經紀公司提出申請書,並送達給買家和賣家。雙方各自提出主張。法院指示經紀公司把錢交給法院,經紀公司因此解除中立保管人的義務。接著法院審理買家和賣家之間的爭議,把錢判給其中一方、按比例分給雙方,或判給第三人。
法院可能判定經紀公司提出互爭權利訴訟的費用從定金中支付。雙方各自的律師費,通常不會從定金中支付,因為那是雙方自己的訴訟費用。法院會依照它認定哪一方要為破局負責,分配訴訟費用。
法律與衡平法第 24 條的救濟
違約的買家,可能依照合約條款失去定金。在少數情況下,法院會免除沒收。根據 2026 年 10 月 5 日查閱的法律與衡平法第 24 條,法院可以免除所有罰則和沒收,並在給予這項救濟時,就訴訟費用、開支、損害賠償、補償和其他所有事項,附加法院認為適當的條件。
這一條給法院自由裁量的空間。法院會考慮定金和合約價格的比例、賣家實際受到的損失、買家是否出於善意,以及沒收定金是否和違約情節嚴重不成比例。在單純的違約中,佔價格 2% 的定金可能維持沒收。佔價格 20% 的定金,如果賣家轉售時沒有損失,而法院認為全部沒收會顯失公平,就可能部分退還。
卑詩省關於免除定金沒收的主要判例,由最高法院和上訴法院(Court of Appeal)判決,可以在免費的加拿大判例資料庫 CanLII 上查到。面臨定金爭議的買家或賣家,應該請處理房地產糾紛訴訟的律師,說明目前的判例情況和在法院勝訴的可能性。法規訂出架構,判決由法官做出。
定金以外的損害賠償計算
賣家的損害賠償,常常超過定金。常見的計算方式,是合約價格和下一次轉售價格之間的差額。如果賣家和買家 A 以 130 萬加元簽約,買家 A 違約,賣家再以 120 萬加元轉售給買家 B,扣除定金之前的損失就是 $100,000。
賣家也可以就房屋多留在市場上的時間,請求持有成本:房貸利息、房產稅、分層產權房產的管理費、保險和水電費。賣家可以請求第二次刊登多付的佣金。追討第一位買家的律師費有時也會判給賣家,取決於法院如何行使它對訴訟費用的裁量權。
賣家必須合理地轉售房屋。普通法上的減輕損失原則(mitigation),要求原告採取合理的步驟,把損失降到最低。賣家如果沒有正當理由就拖延轉售好幾個月,之後再主張更大的價格跌幅,法院可能認定多出來的損失是賣家自己造成的。房地產經紀人在違約後對行銷和定價的建議會有影響,因為賣家可能需要證明轉售處理得當。
違約的買家可以主張實際損失少於定金,這時就要用到法律與衡平法第 24 條。如果賣家轉售的價格比合約價格高,自己也沒有實際付出的損失,買家可以主張應該退還部分定金。法院衡量雙方的立場後做決定。
強制履行:買家的救濟方式
如果賣家拒絕完成交易,買家可以請卑詩省最高法院命令強制履行買賣合約。強制履行是衡平法上的一種救濟,強迫違約的一方履行合約,在這裡就是把產權交付給買家。
過去的看法認為土地本身就是獨一無二的,所以大部分案件都支持強制履行。加拿大最高法院在 Semelhago v. Paramadevan 一案中縮小了這個看法,認定買家必須證明這間房產具有讓損害賠償不足以彌補的條件。實務上,住宅買家如果因為地點、格局、景觀,或離學校或工作地點近,而想要某一間特定的房屋,市場上又找不到類似的房屋,就有合理的理由請求強制履行。
請求強制履行的買家,要在最高法院提起訴訟。買家也可以在產權上登記一份訴訟待決證明(Certificate of Pending Litigation),防止賣家在訴訟期間把房產賣給別人。買家的律師負責處理這一步。交易破局時的強制履行細節超出這一章的範圍,處於這種情況的買家應該儘快聘請訴訟律師,並帶上完整的合約和違約相關文件。
書面解除協議和時效期間
一份書面的雙方解除協議,會結束買賣合約,並消滅雙方之間之後的請求權,但要依照解除協議本身的條款。一份簡短、寫得好的解除協議,應該由雙方各自的律師處理。雙方就定金、各自承擔的費用,以及對日後行為的約定達成協議,例如雙方都不會就解除協議指示金額以外的損害賠償控告對方。
時效法(Limitation Act)規定的時效期間,是從當事人知道或應該知道請求權發生之日起兩年。拖延超過兩年的買家或賣家,即使定金爭議還留在經紀公司的信託帳戶裡沒有解決,也可能失去提告的權利。同時,如果雙方一直沒有動作,經紀公司可以依第 33 條提出互爭權利訴訟申請,清理信託帳簿。
和您的律師一起使用這一章
在卑詩省金融服務管理局(BCFSA)註冊的房地產經紀人,負責處理違約和雙方解除協議這兩個階段的檔案。處理房地產糾紛訴訟的卑詩省律師,負責法院程序。這一章整理當事人在每個階段要問的問題。定金與信託帳戶那一章說明這筆錢適用的信託規定。附帶條件那一章說明最常和破局有關的步驟,也就是在期限過後不久才撤銷附帶條件。我們刊物裡的過渡貸款文章說明交易破局、轉售又拖了好幾週時,賣家可能面臨的資金安排。
